本規程規定了波爾山羊棚圈建設的基本要求、建筑要求、施工技術及使用注意事項。
本規程適用于牧區、半農半牧區舍飼養羊,農區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適于存欄50—1000只羊群規模使用,其它規模可參照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程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程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程,然而,鼓勵根據本規程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程。
3基本要求
根據波爾山羊的生物學特性及對溫度、濕度、光照等環境的要求,結合當地氣候條件,建造波爾山羊棚圈。采光性能好、易封閉的覆蓋材料,盡可能地利用太陽輻射熱和畜體本身所散發的熱量。
棚圈應便于通風換氣,防止舍內結露,但要避免賊風,創造有利于波爾山羊生長發育和生產的小環境;減少能量損耗,降低維持需要。
4建筑要求
4.1棚址選擇
應選擇地勢較高、向陽、背風、干燥、水源充足、水質良好、地段平坦且排水良好之處,應避開冬季風口、低洼易澇、泥流沖積的地段,并要考慮放牧、飼草(料)運送和管理方便。
4.2建筑朝向
坐北朝南或南偏東不大于15度。
4.3建筑型式
棚圈可采用地面飼養或高床飼養(樓式羊舍)。建筑型式有開放式、半開放式;接羔舍宜采用半開放式或密閉式。屋頂可采用單坡、雙坡、不等坡或拱形。
4.4舍內平面布置
采用單列北走道形式,走道寬以1.0—1.2m、飼槽寬以0.6—0.8m為宜。
4.5建筑尺寸
棚舍跨度不宜過小。單坡屋頂的跨度以6m左右為宜,北側檐高不小于1.8m,南側檐高不應低于2.5m。雙坡、不等坡屋頂的跨度以9m左右為宜;拱形屋頂的跨度以9m、12m為宜,檐高不小于2.4m。
如采用高床飼養,床面距地面及距屋架下弦以1.7—1.8m為宜。棚舍長度可根據場地的地形走勢、建筑結構材料、飼養規模來綜合考慮。
羊群在200只及其以下時設一個圈門;超過200只,每200只設一圈門。門寬不小于2.Om,高1.8—2.Om。
4.6棚圈占地面積
每只成年波爾山羊所需的飼養面積以0.8—1.Om2為宜,每棟棚圈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300m2。棚圈南側設運動場,運動場面積以棚舍建筑面積的2—3倍為宜。接羔舍所需面積可按羊舍建筑面積的1/10計算。
草料堆放可采用草垛或草料庫,布置在距棚圈20m以上的側風向處,占地面積按每100只羊20m2計算。羊群規模在500只以下時,若不設單獨的草料庫,可考慮在棚圈內臨時堆放部分草料,其棚圈建筑面積可在原有基礎上作適當增加。不同規模羊群所需面積參見下表。
規模(只) | 50 | 100 | 200 | 500 | 1000 |
建筑面積(m2) | 45—55 | 90—110 | 180—220 | 400—500 | 800—1000 |
運動場面積(m2) | 90—150 | 180—300 | 360—650 | 800—1500 | 1600—3000 |
草料堆放占地面積(m2) | 10 | 20 | 40 | 100 | 200 |
4.7通風與采光為滿足采光、冬季保溫排濕、夏季降溫及排除舍內污濁空氣的需要,應加強通風換氣,棚圈不宜封閉,宜在南墻和北墻開設窗戶。南墻可通風面積不宜少于舍內地面面積的10%,北墻可通風面積取南墻的50%—60%。
8濕度
內相對濕度不宜超過75%。
9抗風雪
低于當地民用建筑抗風雪強度設計規范要求。
10抗震
震裂度設計可按低于當地民用建筑1度設防。
11棟間距
群規模較大需建設2棟以上棚圈時,棟與棟之間應保持3—5倍檐高的間距。
12供水
穩定的水源,水質良好。冬季水槽中的水溫應保持在0℃以上。
13糞污處理
在距棚圈50m以上的下風向設堆糞場,對糞便集中處理,經自然堆漚腐熟后作為肥料使用。
4.14防疫
應嚴格按照獸醫衛生防疫要求進行。注意凈污分道,防止交叉;不從疫區購買羊只;對病羊及外來羊只,在遠離棚圈20m以上的下風向處利用活動圍欄進行隔離觀察;做好羊群、人員、圈舍、設備、運輸車輛等的清洗消毒,人口處設消毒槽;在飼養區四周宜設置防疫溝或隔離帶。具體可參見畜禽場場區設計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4.15防火
應達到GBJ 39—1990的要求。草料堆或草料庫宜設在棚圈側風向處,并保持20m以上距離。確保安全用電,并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設備及工具等。
5建筑材料
5.1墻體
宜用磚或復合夾芯板等新型材料,也可用片石、土坯、草泥、土板等。
5.2門窗
宜采用塑鋼等新型材料,也可用木料、竹等材料。
5.3屋面
保溫部分采用草泥或復合夾芯板等新型材料,采光部分采用塑料中空板、塑料薄膜等透光材料。
5.4地面
采用三合土、磚等。
5.5結構骨架
采用鋼、木、竹、玻璃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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